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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外墙脱落砸死人,为啥33户业主全部被判担责?

2017-05-11 律道湾湾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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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北街一住宅楼外墙水泥块脱落致一人死亡案在遂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33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结果一经公布,引起不少市民关注,别人家房子的墙体脱落,为何其他业主也要赔?一时间市民疑惑重重,引起不小反响。


2016年3月7日中午11点40分左右,下班回家的小学老师周某途经北街一弄堂时,弄堂一侧住宅楼的外墙水泥块脱落,导致周某头部受伤倒地不起,后虽经过路群众及时送医,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另外,脱落的水泥块还砸到另一侧墙体的空调外机箱,导致空调外机箱掉落在地。


涉事的住宅楼建于1992年,分为一二两个单元,共33户36名业主,由于历史原因并没有物业及业主委员会。而水泥块是从一单元的外墙上脱落的。

事后,周某的家人将36名业主一起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建筑物的外墙在功能上系为整幢建筑服务,故属于该幢建筑物全体业主共同共有部分,业主作为住宅楼公共部分的共同所有权人有维修保养该大楼并保证其安全的义务,而正是由于该大楼外墙疏于维护导致墙体脱落致周某死亡,36名业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遂昌法院开庭审理期间,一单元业主代理律师辩称,对原告要求所有业主承担责任没有异议,但事故发生的地点并不是路,而是案涉房产与相邻房产之间的滴水弄,因此不是用来通行的,周某在不是道路的地方通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过错,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二单元业主代理律师辩称,原告将二单元确定为被告是主体不合适,该住宅楼建于1992年,当时开发商和相关管理部门并没有收取房屋维修基金,而且因为历史原因,该住宅楼没有物业也没有业主委员会,一直以来,房屋共有部分都是按单元为单位,在各自的单元范围内独立进行维修保养,两个单元的独立意识是约定俗成的,该起事故是由于一单元外墙脱落引起的,二单元不是事发区域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当然不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因此要求二单元赔偿是不合理的。二单元业主不应承担责任。



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通道宽度1.4米左右,事发前通道附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禁止通行标志,周某在正常行走中受害,无证据证实其存在过错,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所说的一二单元是以楼内通行的楼梯数量区分,并不是区分独立建筑物的标准,涉事住宅楼系一幢独立的建筑物,本案36位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建筑物墙体未尽合理的修缮义务,导致外墙水泥块发生脱落致周某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大小,应以独立门牌或产权记载的33户为基准,均等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33户赔偿家属989877.90元,每户承担赔偿29996.30元。


法院判决后,不少市民对业主共同担责表示不理解,办理此案的法官指出,普通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如高空坠物之类的特殊侵权行为,受害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法律规定诸如此类的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平衡致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则推定其存在过错。住宅楼外墙属于整栋楼的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须共同承担维护墙体的义务,故本案认定全体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坠物的责任认定,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有较为清晰的规定。责任认定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主体明确的高空坠物,一是主体不明的高空坠物,比如,某人被高空坠物砸伤,却不知道坠物来自具体何处。


对于前者,《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对于后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延伸案例:工地上被高空坠物砸伤,谁担责?

案情


2016年3月,家住沁阳市的谷小兰在工地工作期间,被十二层楼上掉下的方木砸伤,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桡骨骨折。谷小兰出院后,多次与雇主黄小虎、分包方肖小波和承包方沁阳市丰宇建筑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于是便把三方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万元。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谷小兰在为被告黄小虎提供劳务中受伤,被告黄小虎不具备从事建筑工程的相关资质,未能为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过错。原告谷小兰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辨别、安全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对自己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原告谷小兰和被告黄小虎的过错程度,酌定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黄小虎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被告丰宇公司作为承包方,在从事施工作业过程中,负有监管、管理等责任,又将工程部分分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资格的被告肖小波,二被告同样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黄小虎赔偿原告谷小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638.78元。被告肖小波、丰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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